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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申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统亚与孙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统亚,孙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申字第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统亚,男,194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国新,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安局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孙统亚因与被申请人孙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商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孙统亚申请再审称:在一、二审的审理中申请人孙统亚对被申请人孙国新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始终是不予认可的,并一直提出鉴定申请,在一审审理中,申请人孙统亚因身体健康原因有病住院不能出席法庭审理,一审法院以申请人没有按期到法院书写材料视为申请人不作鉴定,最终判定申请人败诉。二审法院以“其在两次申请鉴定后均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交检材”为由,再次剥夺了申请人的鉴定权利,维持了原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真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孙统亚与被申请人孙国新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孙统亚向孙国新出具的10万元欠条可以认定再审申请人孙统亚向被申请人孙国新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双方约定在郭长军拖欠孙统亚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郭长军已给付孙统亚工程款1324703.59元,故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孙统亚给付被申请人孙国新欠款10万元及其利息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孙统亚提出欠条并非本人书写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虽提出鉴定申请,但再审申请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且未提供其他反驳证据,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孙统亚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统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代勇全审判员  由 艳审判员  袁丽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 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