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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何伟雄与区月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某,女,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棠美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66********。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区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彭进海代理审判员  姜欣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锐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