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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绿旭置业有限公司与曹张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绿旭置业有限公司,曹张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533号原告上海绿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荣璞。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男。委托代理人汤卫华,女。被告曹张标,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绿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张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蒋鸣良审判员  殷 雪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