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魏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璠与河南新神农实业有限公司、杨自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璠,河南新神农实业有限公司,杨自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张璠,女,回族,1967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城关镇革新街**号附*号。被执行人:河南新神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城关镇西库村。法定代表人:朱文雅,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自勋,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丁营霍堰中村。张璠与河南新神农实业有限公司、杨自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魏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张璠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新神农实业有限公司、杨自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新神农实业有限公司、杨自勋银行账户存款4182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