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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李军、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李军,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41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法定代表人刘浩,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李军、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军、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军、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军、被告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3元、减半收取1350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85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左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