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鑫与被告刘建国、刘荣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陈鑫,男,生于1994年5月1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进新巷*号楼。委托代理人王伟宏,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建国,男,生于1953年1月12日,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刘荣堂,男,生于1960年12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号院*号楼。原告陈鑫与被告刘建国、刘荣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刘荣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陈鑫起诉称,2013年10月9日,二被告以给原告安排工作为由,收取原告现金12万元,对此第一被告向原告书写收条一份,并承诺所托之事若办不成如数归还上述款项。事后,二被告既没有为原告找到工作,至今也未向原告归还该12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12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诉讼请求,原告陈鑫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收条,以证明二被告收取原告12万元。2、电话录音光盘,以证明二被告同时收的原告的钱,且第二被告承诺给原告还钱。被告刘建国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刘荣堂答辩称,第二被告没收原告的钱,也没给原告打条子。事实上是第二被告听原告母亲说原告要办工作,又听说第一被告可以办这个事,就将第一被告的电话告诉了原告母亲。具体原告与第一被告怎么联系的第二被告不知道,第二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刘荣堂向本院提交一份原告母亲向其发的手机短信一条,以证明第二被告不知道第一被告拿了原告多少钱。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做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收条一份,系原件,且被告刘荣堂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录音光盘,被告不予认可,且该录音的内容并不能证明是二被告一起收原告的钱并承诺一起为原告办事,故该录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手机短信记录,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陈鑫之母与被告刘荣堂系朋友。2013年,被告刘荣堂得知原告需要办理工作事宜,于是向原告之母介绍被告刘建国,说刘建国可以办成。2013年10月9日,原告将12万元交付被告刘建国,刘建国书写收条一张“今收到陈鑫现金十二万元整为办到大唐电厂工作之事长期合同正式工、五金险,如办不成现金如数退还”。之后因工作之事未办成,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款,2014年11月3日,原告之母向被告刘荣堂发手机短信一条,内容为“武哥:孩子的事总共用了十二万二。刘哥打条子十二万,为大唐上班办了中专毕业证两千元(只有复印件)这钱刘哥当时没打条。但是真的!办理退休两万二。总共十四万四。我说的实话不会欺瞒武哥!我不会向武哥要这些钱,更感谢武哥帮忙从刘哥退要钱!…”(武哥即被告刘荣堂,刘哥即被告刘建国),后因索要未果致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原、被告明知办理工作应按照相关合法程序进行,原告却委托被告刘建国找关系为其办理工作事宜,违反了国家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扰乱了相关企业的人事劳动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相关企业的利益,故原告委托被告刘建国办理工作的行为应属无效,被告刘建国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告,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原告亦有过错,该笔款项的利息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荣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被告刘荣堂与被告刘建国共同收取原告的钱,并共同为原告“办事”,但其提交的收条并无被告刘荣堂签字,且从原告之母发给被告刘荣堂的手机短信可以看出被告刘荣堂并不知道钱的数额以及刘荣堂只是帮原告向被告刘建国要款,故被告刘荣堂既未收款,又未和被告刘建国一起接受委托,其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刘荣堂的诉讼请求。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陈鑫人民币12万元。二、驳回原告陈鑫对被告刘荣堂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陈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陈鑫、被告刘建国各承担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焦兵丽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人民陪审员 刘宝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天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