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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立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刘德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刘德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立民初字第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住所地:新兴县。负责人蒙耀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峻,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刘德其,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诉被告刘德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了信用卡的透支本息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以被告刘德其已偿还了信用卡的透支本息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耀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