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红诉被告辽中县燃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永、邢文铁、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辽中县燃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王永,邢文铁,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552号原告杨红,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佟雨佳,住址同上(系原告杨红女儿)。被告辽中县燃气总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永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强,男,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赵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峰,现住辽中镇。被告辽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江徽,系县长。���三人王永,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王全来,现住辽中县(系王永父亲)。第三人邢文铁,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邢晓梅,现住辽中县(系邢文铁姐姐)。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白岫,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国文,男,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诉被告辽中县燃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永、邢文铁、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杨红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赵天齐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