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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齐金荣与潘士民、陈增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金荣,潘士民,陈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2035号申请执行人:齐金荣。被执行人:潘士民。被执行人:陈增胜。申请执行人齐金荣与被执行人潘士民、陈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湖安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金荣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潘士民、陈增胜支付案款403650元(含诉讼费36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金荣尚有债权40365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潘士民、陈增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20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齐金荣发现被执行人潘士民、陈增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涛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