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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梅英、林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2号楼2308。法定代表人闵安。委托代理人王祥州、吴思安,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梅英,女,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林含,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梅英、林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薛爱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林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