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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473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夏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