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冯某某,女,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非农户。被告李某,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文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