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谢仰周与谢伟权、卢欢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仰周,谢伟权,卢欢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谢仰周,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伟权,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卢欢芝,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仰周诉被告谢伟权、卢欢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仰周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仰周在诉讼中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仰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仰周负担。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