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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行非审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孝风、申家倩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孝风,申家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颍行非审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吴建身,主任。委托代理人:蒋雪峰,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孝风,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申家倩,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王孝风、申家倩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征决(2015)31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征决(2015)31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征决(2015)31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被执行人王孝风、申家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彦审判员 彭 令审判员 杨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