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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菊艳与刘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艳,刘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刘菊艳,女,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被执行人刘喜,男,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申请执行人刘菊艳与被执行人刘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2)隆法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刘喜支付刘菊艳18017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593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信系统无存款,在农村中的住房不适宜执行处理,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2)隆法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杰军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