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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项加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项加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247号原告:陈建华。委托代理人:程国妙。被告:项加设。原告陈建华为与被告项加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国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加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陈建华起诉称:2012年3月15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立有借条一张为凭。2012年8月15日,被告又因资金不能周转向原告借款32000元,月利息按2%计收,立有借条一张为凭。两次借款共计52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21120元(其中借款本金32000元的利息按2%从2012年8月15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5月15日,计33个月,共21120元),其后借款本金320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2%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项加设未作答辩。原告陈建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二份,拟证明被告项加设分别于2012年3月15日、2012年8月15日向原告陈建华借款20000元、32000元,其中32000元的借条上约定利率2%的事实。被告项加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项加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条系原件,有被告项加设的签名捺印进行确认,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项加设分别于2012年3月15日、2012年8月15日向原告陈建华借款20000元、32000元,其中32000元的借条上约定月利率2%,另20000元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事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给被告项加设后,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32000元的借条中约定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下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院调整月利率为1.7%。对于原、被告之间的20000元借款,因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出借人催讨后,借款人未予归还,出借人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项加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陈建华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其中32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2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项加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