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339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徐某,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为119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简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