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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339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徐某,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为119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简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