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海清与被告于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清,于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甘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孙海清。被告于洋。原告孙海清与被告于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海清、被告于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上下楼邻居关系,2014年1月30日下午,原告家的厨房顶棚位置开始漏水,导致橱柜和油烟机进水损坏。由于被告回老家过年,原告与物业协调后,于2014年2月1日中午才将被告家的水阀和地热阀关掉。直至2014年2月10日与被告确认后得知,漏水是因被告家中水管损坏所致。目前,原告家中整个橱柜因长时间受水浸泡,已经出现爆皮、裂缝、变形等现象;油烟机已无法使用。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650元(橱柜拆除500元;橱柜修复8,250元;顶棚修复800元;油烟机1,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租房费用1,900元);2、被告制作防水,避免再发生漏水事件;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情发生当天,被告已回老家过年,待被告回家后已是漏水后的第十天,当时在现场没有看到原告所述的情况。而且,原告自认的修复价格并未有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因此无法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案涉房屋3#-1-102的业主。原告于2014年1月30日发现厨房顶棚位置开始漏水,由于联系不到被告,原告向案涉房屋的物业公司报修,经物业公司查证与被告的确认,漏水是因被告家中水管损坏所致。大连永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出具了大永评报字[2014]第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原告案涉房屋的橱柜水浸损失为1,546元,抽油烟机损失480元,合计2,026元。原告和被告对该司法鉴定报告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照片、资产评估报告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原告楼上的业主,由于被告家中水管损坏导致漏水渗漏到原告家,该漏水的发生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对该损失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以评估报告为准)。对于原告诉请的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租房费用,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八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2,026元。逾期履行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其他诉讼费50元,评估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1,240元,由被告负担1,100元,原告负担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单更一人民陪审员 于菊英人民陪审员 于淑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