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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北村民委员会冲坑经济合作社与何建安,严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北村民委员会冲坑经济合作社,何建安,严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北村民委员会冲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北村民委员会冲坑村。法定代表人何明初,社长。委托代理人何达文,系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安,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严兰,女,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北村民委员会冲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何建安、严兰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北村民委员会冲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北村民委员会冲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陈求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红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