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易立高诉被告解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立高,解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易立高。被告解泽江。原告易立高诉被告解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长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立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泽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立高诉称:被告解泽江是做室内天然气安装工程生意的,因缺乏资金,被告解泽江于2014年7月17日向原告易立高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易立高现金人民币300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此款用于曹正和解泽江修建的房屋里面安装天然气之用,此款定于2014年12月前还清……此款利息按月支付。此据,借款人解泽江。借款到期后,原告易立高多次催收,被告解泽江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不给付欠款。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解泽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被告解泽江向原告易立高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易立高现金人民币300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此款用于曹正和解泽江修建的房屋里面安装天然气之用,此款定于2014.12.30前还清……此款利息按月支付。借款后被告解泽江未支付原告易立高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易立高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解泽江向原告易立高借款的法律事实存在,双方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解泽江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易立高借款。原、被告对借款利息只约定了按月支付,并未约定具体利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易立高要求被告解泽江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解泽江偿还原告易立高借款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易立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解泽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解泽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籽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