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天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天兵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代表人王然,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兵。委托代理人张军权,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娟,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天兵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东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立新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代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伟杰速 录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