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岳与李红、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194号原告吴岳,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李红,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洪鹏,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岳与被告李红、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岳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岳负担。审判员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