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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蓝帽子(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帽子(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504号申请执行人蓝帽子(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84号工业设计中心401-2室。法定代表人蔡娟娟,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2号楼2层209号。法定代表人高扬,董事长。原告蓝帽子(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蓝帽子(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8505.032元及上述款项的相关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办公设备经评估;评估价格为八万二千二百元,后经两次网络拍卖均流拍。现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该物品本院将解除查封。另,本院查封扣押金杯车一辆,现因高院暂停车辆拍卖待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后再进行拍卖,车辆已评估完毕;被执行人亦无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卡酷世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阳代理审判员  靳 欣代理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