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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好冰与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好冰,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368号原告:王好冰。委托代理人:金华海。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平。原告王好冰诉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好冰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钱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