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672号原告:罗某某,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雷某某,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