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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672号原告:罗某某,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雷某某,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