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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配永与赵玉合、董守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配永,赵玉合,董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配永,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赵玉合,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董守美,女,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玉合、董守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玉合、董守美履行偿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玉合、董守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