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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美玲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玲,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程美玲,系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总裁。被告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总裁。被告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美玲与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者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程美玲负担。审判员  宋任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