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美玲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玲,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程美玲,系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总裁。被告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总裁。被告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美玲与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者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程美玲负担。审判员 宋任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