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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73-2号原告田某。被告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田某负担。审 判 长  项海波人民陪审员  吴建民人民陪审员  邱剑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