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73-2号原告田某。被告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田某负担。审 判 长 项海波人民陪审员 吴建民人民陪审员 邱剑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