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自成与被执行人王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自成,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冯自成,男,汉族,住所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王亮,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村*组。申请执行人冯自成与被执行人王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亮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冯自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驿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