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正明与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新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正明,盐城新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素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明,市民。委托代理人杨清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盐城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二组。法定代表人崔开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长春,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正明、原审被告盐城新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以“与被上诉人于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656元,减半收取16328元,由上诉人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秦广林代理审判员 曹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