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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479号原告何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浩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何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温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