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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鹿泉区宜安镇新寨村村民委员会与宋晓键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02号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宜安镇新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顺庆,该村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宋晓键。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宜安镇新寨村村民委员会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宋晓键驾驶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宋晓键驾驶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