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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佳奇与苗德刚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奇,苗德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513号原告李佳奇,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宋高峰,1957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苗德刚,1984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奇与被告苗德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佳奇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佳奇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