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佳奇与苗德刚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奇,苗德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513号原告李佳奇,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宋高峰,1957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苗德刚,1984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奇与被告苗德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佳奇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佳奇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