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玉侠与天津市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侠,天津市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侠。被执行人天津市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佩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玉侠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武民二初字第3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1791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廊坊精雕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等8位债权人对天津市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7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