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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一峰与李凤武、姚志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一峰,李凤武,姚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吴一峰,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李凤武,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姚志勇,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吴一峰与被执行人李凤武、姚志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1.2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志勇主动履行借款11万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李凤武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凤武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晓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