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吴保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淮执字第00201号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吴保琪买卖合同一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069143.41元。(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13091元。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户名:淮南市财政局帐号:1304002229004369288备注:转入03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