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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丙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丙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被执行人:孔丙字,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丙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6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216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闫法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