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个体经营户。曾因赌博于2004年4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处罚;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1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现押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5日22时03分许,被告人钱某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环城北路汽车东站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客车发生刮擦,交警发现被告人钱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检查。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钱某当日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钱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笔录;查获经过;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视频资料制作说明及现场检查及医院血样提取视频光盘一个;现场照片;证人胡某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金公司鉴(化)字(2015)1761号物证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违法记录查询;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6)金东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也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肖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书记员 傅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