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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蔡先兵与灵宝市源浩新时代百货商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先兵,灵宝市源浩新时代百货商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蔡先兵,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代理人张金栋,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灵宝市源浩新时代百货商场。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法定代表人袁军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川龙,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先兵与被告灵宝市源浩新时代百货商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先兵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先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蔡先兵负担。审判长  聂全国审判员  李 佳审判员  杜秋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