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2015)1619赵焕伟与王争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润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5月15日在河间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生女孩赵小某,2010年生男孩赵某,2012年生男孩赵某小。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良好的婚后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的哥嫂数次对原告辱骂殴打,被告对此不闻不问,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女孩,被告抚养两个男孩。被告王某某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8年农历12月10日生女孩赵小某,2010年农历10月8日生男孩赵某,2012年农历9月16日生男孩赵某小。原、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9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回到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数年,并生育三名子女,双方已��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应予珍惜。按原告的主张双方自2015年3月9日分居至今,至2015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分居时间仅有三个月,时间较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准予离婚情形。且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对其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史晨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