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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别名徐大民),农民。2005年1月14日因嫖娼被江西省贵溪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三日;2005年7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人徐某甲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鑫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嵊州市三江街道上塘西路9号一租房,虚构其儿子在江西省乐平市社保局当主任,可以为马某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先后从马某处骗得人民币56000元。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为了让马某相信已为其办好养老保险,先后向马某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共计30340元。被告人徐某甲从马某处共骗得人民币25660元。2、2014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嵊州市区,虚构其儿子在江西省乐平市社保局当主任,可以为程某母亲及儿子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先后从程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为了让程某相信已为其办好养老保险,先后向程某母亲及儿子的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共计3000元。被告人徐某甲从程某处共骗得人民币17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甲处扣押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已经还给程某4000元。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嵊州市三江街道上塘西路9号一租房,虚构其儿子在江西省乐平市社保局当主任,可以为马某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先后从马某处骗得人民币56000元。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为了让马某相信已为其办好养老保险,先后向马某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共计30340元。被告人徐某甲从马某处共骗得人民币25660元。2、2014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嵊州市区,虚构其儿子在江西省乐平市社保局当主任,可以为程某母亲及儿子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先后从程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为了让程某相信已为其办好养老保险,先后向程某母亲及儿子的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共计3000元。被告人徐某甲从程某处共骗得人民币17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甲处扣押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被告人质证和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徐某甲和其都是扫马路的,聊天的时候,徐某甲提起有关交社保的事,他说他儿子在江西社保局上班,可以帮别人办社保,最低一次性付款3万元就好了,如果花更多的钱买社保,每个月可以拿到更多的钱。其说只能凑20000元钱,徐某甲说可以借其10000元。2013年3月10日左右,其将20000元钱给了徐某甲,后把银行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给了徐某甲。4月15日,其账户上果然多了600元钱,之后就把徐某甲借的10000元还给了他。此后每月15日其银行账户都会多出一笔钱。2013年6月份的时候,徐某甲说社保可以办不止一个,第二个社保要4万元。7月份的时候,其从女儿处借了些钱凑了4万元给徐某甲。后来徐某甲说别人有社保要退掉,别人买的时候要4万多,现在买只要3万好了。后来其从女儿处借了24000元,加上自己有的凑了3万元给了他。从2013年4月到2014年12月,其账户上共收到3万元。实际被骗了7万元左右。2、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明:自称徐大民的男子,称他儿子是江西乐平市社保办主任,可以为其母亲及儿子办理养老保险,其在2014年7、8月份在徐大民租房给他4000元,后来因从社保办没有问到其母亲的社保信息,就问他要钱还。他说交了保险就可以拿钱了,让其把保险转给其儿子,其就将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农业银行卡账号给了他。后来分四五次在他租房里给了16000元。其母亲钟水英邮政银行卡上收到了1000元,其儿子的银行卡收到过2000元。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程某是江西乐平人,其就骗她说也是江西乐平人,儿子是乐平社保办主任,能给人办社保,程某就让其给她母亲办社保,其说要2万元钱,她就同意了。一开始的时候,她给了4000元钱,第二个月其就给她母亲银行账户汇了1000元。之后程某让其把社保转给她儿子,其骗她说可以,之后程某又拿来16000元。其在2014年9月、10月、11月给程某儿子的银行账户汇了三次,每次1000元,骗程某说是社保的钱。马某是其扫地认识的,2013年3月份,她来其租房走动的时候,其骗她说儿子是社保办主任,能给她办社保。马某说给她办一个,其说要3万元钱,马某说她只能凑到2万元,其就说可以为她垫付1万元。之后马某在老国商对面的中国银行取钱给了其2万元,过了一些天又给了其1万元。第二个月开始其就往她账户上打钱,开始两个月是各600元,后面多起来的,其骗马某说这是社保的钱。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其骗马某说她之前办社保的3万元钱还不够,还要26000元,如果她交了26000元,以后每个月社保发的钱也会多起来。马某相信了其的话,过了几天,马某来租房给了其26000元,2014年12月8日,其给马某汇款2300元,骗她说社保已经升上去了。4、被害人马某的合作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马某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在2013年4月13日、5月14日分别收到现金存入600元,此后每个月均有现金存入,2014年12月8日存入2300元,共收到30340元。5、被害人马某中国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单证明:2014年10月31日,马某在该行取现26000元。6、被害人程某儿子童惺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和程某母亲钟水英邮政储蓄卡证明:金穗借记卡在2014年9月23日开户,在9月无存款存入,在10月12日存入1000元,在11月10日存入1000元。程某母亲和儿子收到被告人徐某甲的钱款为3000元。7、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某甲系其父亲,其兄弟姐妹三人,都在家务农。徐某甲自从其懂事开始经常在外面骗钱,被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过。其知道徐某甲被处理过好几次。横峰县公安局的证明证实:徐某乙系徐某甲的儿子。8、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徐某甲房东,徐某甲2012年11月1日开始租在其房子里。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马某辨认,徐某甲就是骗其钱的人。经程某辨认,徐某甲就是自称“徐大明”骗其钱的人。10、出租人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徐某甲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5日租住在嵊州市三江街道下元塘上塘西路9号。11、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甲处扣押人民币4000元。1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徐某甲在2005年7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甲系完全行为能力人。1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甲系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甲曾有诈骗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被害人陈述和银行交易明细单、辨认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能够与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和相关书证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人马苗琴二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程林兰一千六百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八千六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马苗琴、程林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国松人民陪审员  董伯千人民陪审员  钱爱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邢柯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