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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490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2年12月24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栗某某,男,生于1984年3月5日,汉族,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人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金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