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菏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宏、王力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王宏,王力,孟甜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195号原告菏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婷,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居民。被告王力,居民。被告孟甜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王力、孟甜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0元,由原告菏泽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