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青雨与义乌市唐喆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雨,义乌市唐喆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张青雨。委托代理人陈涛,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唐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一区82幢6号403室。法定代表人柏一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佩峰,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玮,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青雨与被告义乌市唐喆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青雨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张青雨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为1190元,由原告张青雨负担。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