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国琦与易县西陵镇新畔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县西陵镇新畔石村民委员会,刘国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县西陵镇新畔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畔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魏电仿,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琦(又名刘国旗)。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畔石村委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3)易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畔石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张永强、被上诉人刘国琦委托代理人崔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3)易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上诉人新畔石村委会。审 判 长 张 硕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