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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69号申请人高某某,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高某某自愿将自己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煤矿所有的股份以每股折合人民币壹元,抵偿给高某某,共抵偿给高某某玖拾万(90万)股份,申请人高某某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案件受理费1297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负担;执行费10930元,由于被执行人高某某家庭困难,我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