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坪商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彦仕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崖上社区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仕,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崖上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196-1号原告:刘彦仕,城镇居民。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崖上社区村民委员会(原东塘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志龙,该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仕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在团林镇经管站代管资金5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崖上社区村民委员会(原东塘楼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团林镇经管站代管资金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人民陪审员 罗永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