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张某某,男,住定州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A座14楼负责人张楠,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云龙,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光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