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六明诉被告杨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明,杨爽,四川省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王六明。委托代理人彭波。委托代理人李尧。被告杨爽。被告四川省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委托代理人杨丽。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六明诉请判令:1.被告杨爽、天泰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2269.74元;2.被告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无争议事项(一)2014年11月9日8点50分,杨爽驾驶川A569**车辆从龙腾东路中海龙湾半岛小区出入口驶入时,与行人王六明相撞,导致王六明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杨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六明住院治疗27天,出院医嘱载明,休息30日,休息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出院后,半月、1月、2月、3月、半年、1年门诊复查。(二)王六明在被告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向其询问时自称其在中海龙湾半岛物业服务中心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1800元。四川省仁寿县清水镇石鼓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王六明从2008年5月1日起至今一直在外务工,未在本村务农居住。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街道办事处龙腾社区居委会证明,王六明从2013年10月12日起一直居住在成都市武侯区龙腾正街1号。(三)杨爽已垫付16339.68元。川A569**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天泰公司,该车在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2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杨爽向该公司借用该车辆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四)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如王六明需计算误工费,则误工天数为57天,如需计算残疾赔偿金,则计算18年;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扣除自费药4079.94元。各方当事人对王六明以下损失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54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360元,鉴定费900元。二、争议的事项及对争议事项的认定(一)医疗费。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只认可医疗费总额16406.28元,对项目为盐酸氨基葡萄糖片,金额为207元的票据不予认可,理由是出院证明书上载明王六明患有糖尿病,该药是治疗糖尿病的,不属于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对此本院认为,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盐酸氨基葡萄糖片是用于治疗糖尿病,仅凭出院证明书上载明的病情而推断该药用于治疗糖尿病,其证据不足,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确认医疗费为16613.28元。(二)误工费。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出具的人伤案件伤者基本信息表上载明王六明从事工作为“保洁”、单位名称为“龙湾半岛物业公司”、月收入为“1800元左右”,并有王六明的签字确认。同时,杨爽用手机摄录的中海龙湾半岛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发生交通事故时,王六明正穿着保洁制服在扫地。根据前述证据,本院认定王六明在中海龙湾半岛物业服务中心从事保洁工作,误工费按照1800元/月计算。(三)鉴定问题。2015年3月9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六明伤情属十级伤残。庭审中,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对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经本院审查,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资质适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在没有相关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因此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四)残疾赔偿金。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街道办事处龙腾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王六明自2013年10月12日起一直在成都市武侯区龙腾正街1号居住。同时,王六明在中海龙湾半岛物业服务中心从事保洁工作,故本院认定其居住在城镇,生活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五)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可3000元。判决结果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杨爽负事故全责,其应对王六明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川A569**车辆在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限额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及免赔率,故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六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总额为69205.68元(各项损失金额明细见附表)。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在保险范围内赔偿64225.74元(69205.68元-自费医疗费用4079.94元-鉴定费900元),杨爽承担4979.94元(自费医疗费用4079.94元+鉴定费900元)。因杨爽已垫付16339.68元,还应获返11359.74元。故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国际营业部应赔偿王六明52866元,支付杨爽11359.74元。王六明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六明52866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杨爽11359.74元;三、驳回原告王六明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杨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怡附:赔偿项目表赔偿项目金额计算公式医疗费总额16613.28元协商一致自费407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30元/天×27天营养费540元护理费3360元80元×27天+40元×30天误工费3420元1800元/月÷30天×57天鉴定费9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费40262.4元22368元/年×18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