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罗志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珙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志秋。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志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宗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志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中旬,被告人罗志秋为牟取暴利,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组织二、三十余人先后在珙县珙泉镇永安村、恒丰乡“柏刀岭”等地,以“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营利。同年9月20日,罗志秋组织宋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恒丰乡农群村8组吕永林家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勘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志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志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志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志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显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熊英娇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